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9月3日 国税发(199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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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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