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期 论坛

努力完备分税制改革的内在条件

作者: 高志安 上一篇 下一篇

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是个多结构、多层次、多要素的制度体系,其内涵和外延非常深刻丰富。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理论政策研究,应该放眼全局、标本兼顾、远近结合、虚实并重、综合思考,切实优化分税制改革的税收环境。

(一)事权内涵明确。明确事权、财权与税权,是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基本前提。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事权明确首先表现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界定清晰,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理顺经济分配关系。这是规范政府事权的基础环节。只有政企事权清晰,才能摆正政府之间的事权。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就是实施分权决策的合理配置和公共产品的分级供给。其中划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又是关键部位。没有这两个层次的事权清晰,框定财权与税权就很困难,社会经济关系也难以理顺。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与政府职能融为一体,政企不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表现为不稳定的收放循环,以致形成所谓“条条与块块”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后,伴随财政包干体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初步享有独立经济利益。但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分别隶属于各级政府部门,其附属地位并未根本改变,这就使得市场经济中本应企业间展开的竞争,演化成地区之间为各自财权利益而展开的纷争。这不但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经济职能难以分清,而且加剧了地区之间的收支摩擦。所以,在规范各级政府事权之先,必须理清政企事权与税企关系,把企业制度改革摆在重要位置上,努力规范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职责权益。在此基础上,才能划分财权,确定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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