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和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税体系

作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执笔人伍克胜 上一篇 下一篇

逐步建立独立规范、功能健全的地方税体系是实行分税制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以实施新税制为契机,初步建立了地方税体系框架。3年来的运转情况表明,这套体系虽然发挥了积极的功效,但是还远不能适应完善的分税制要求,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运用分税制来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的。依据各国的情况不同,分税制模式各具特色,公认的较为代表性的有三种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式分税制;以法国为代表的集权式分税制;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式分税制。与之对应,都建立了较为规范完整的地方税体系。不同的分税制模式下,地方税体系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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