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4期 工作研究

对购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行为交纳契税的存疑

作者: 郑建华 单位:浙江省常山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它是以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的非商品流转额和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因此销售房屋、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以下简称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依法交纳营业税。对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人为销售不动产并取得销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商品流转额,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下同)发生转移,并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或取得索取销售不动产收入凭据的当天。可见依法向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以不动产商品化和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为前提的。因此,销售不动产开征营业税是完善税制,公平税负,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发展房地产行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和适应房地产商品化的要求,也是保障房地产这一商品合法化和房地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房地产行业盈利水平,增加财政收入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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