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6期 论坛

试论破产企业的涉税问题

作者: 四川省德阳国税局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要弄清破产企业的涉税问题,首先要弄清破产的概念以及我国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图破产为税收一次性清欠带来的机遇

(一)破产企业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国际通行说法,是指一个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资产不能抵减债务,亏损严重,按照法定程序使其法人主体资格消亡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破产制度是调整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基本上是结合国际惯例来定义破产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1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1991年4月9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第199条到206条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专章的法律规定,这两部法典构成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核心,使一切依法享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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