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6期 征收管理

加强个体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

作者: 黄刚 张富滨 张益民 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地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个体交通运输业的征管现状

交通运输业是营业税税目中的第一税目,它在营业税体系中和地方税建设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近几年来,个体营运业发展迅猛,而对个体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却明显滞后。其主要表现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收征管办法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由于税务基层单位征管力量的不足。面对点多、线长、成份复杂的交通运输业显得力不从心,对个体营运车辆不得不沿用过去的“三代”征管办法(即由各级运管处、所、站代征、代扣、代缴)。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基的逐渐扩大,当前,个体营运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税源。如果仍沿用“三代”管理办法.势必造成应征税款在、三代”中流失;公民纳税意识在“三代”中逐步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在“三代”中日益削弱。这是因为:税款的代征、代扣,多征与少征,不涉及“三代”单位的根本利益,忙过来就“代”,忙不过来就不“代”,随意性极强,甚至有的“三代”单位,不但不很好履行“三代”义务,而且随心所欲,任意减免,个别单位还存在着“吃税”现象,加之税务部门对税源底子不清,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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