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2期 来稿登摘

解决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执行不到位问题的建议

作者: 裴廉杰 单位:山西省平陆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执行不到位给新税制的运行带来了副作用,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公平税负方面入手。

一、对商业零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和批零兼营的一般纳税人应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理由有二;

(一)商业零售行业,无论是小规度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它的主要销售对象、经营范围和利润取得过程都是一致的,税收把它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本身就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

(二)批零兼营企业,其批发部分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让利销售,是吸引顾客、刺激消费的手段。若实行6%征收审,批零兼营企业的批发与零售之间的价格差距将自然而然地尽量缩小,这样就起到了稳定物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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