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2期 研究与探讨

发票管理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程安亭 上一篇 下一篇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定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它便成了与货币同样重要,于是,一些唯利是图的人铤而走险,大肆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监控制度和措施,增强了防范功能,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利用发票犯罪仍屡禁不止。这就给加强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要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必须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管户与管票的关系。这里所指的“管户”,不是传统征管模式下的专管员管户制,而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首先,要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领购专用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新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实行辅导期制度,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外来户、承包户、挂靠户和税负与同行业相比长期偏低的纳税户,先只能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3至6个月的试行后,符合标准的正式予以资格认定。其次,健全约束机制。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固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才能领购、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税务机关与一般纳税人要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保管责任书,规范税企双方的权责。第三,严格把好审批发放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中,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应纳税额、申报情况等,确定年度适用的版面、每月实际需用的数量,按照验问领新制度限量供应。如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入库、缴销和发生发票违章、欠税等情况,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并对已发放的要全部收缴。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要逐步从手工操作转换到微机控管,尽快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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