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2期 税收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要件

作者: 龚学泉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要使一项处罚决定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注意把握以下条件。

1.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有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是税务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负有查明事实的责任。当事人也有权就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查根本不能成立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成立,税务机关就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作撤销案件处理。此外,经税务机关调查后,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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