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3期 经济瞭望

法人股的困惑与思考

作者: 刘纪鹏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借鉴国际规范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股份制实践中,法人股的设立、募集和流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现象。法人股在中国的产生究竟是中国国情和国际规范相结合的成功创举,还是一个畸形产物;它究竟在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建立中应拥有一席之地而被世人称颁,还是正在把中国的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引入歧途,必须即刻在法律上剥夺其地位,在理论上以不规范之名加以批判,是中国证券界的一大困惑。

其实,法人股现象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法人股的出现是在1990年前后。1992年5月,以国家体改委为首的十个国家有关部门为使中国股份制沿着健康轨道迅速发展而颁布了《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3个配套文件。这些文件不仅首次确立了股份公司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合法性,而且根据中国国情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中的法人股从法律上予以规定。这使得以法人股为主的定向募集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到1994年6月30日审批停止,我国的定向募集公司已发展到5964家.总股水为3942亿元,在这些公司中,法人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和国家股)共2464亿元,占全部定向募集公司总股本的62.5%。在维护原有国有企业存量资本不分不卖的基础上,以向社会法人广泛募集新的股份,将单一的政府独资所有转化成众多社会法人共同所有的公有股份制公司,这在改革方略上和前苏联、东欧国家以瓜分和出卖国有企业的“砍掉老树栽新树”的私有化政策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平缓的企业改革既能不断的革除旧体制的弊端,又能避免过激的改革措施所带来的社会震荡。同时法人股聚集的过程也是中国在企业改革上借鉴西方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过程,它将跨越任何独资形态的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所无法愈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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