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4期
八面来风(编读往来)
这笔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追缴
上一篇 下一篇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对某城市信用杜1995年的所得税进行稽查,查出该单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各种补助、津贴、奖金,多提折旧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57 000余元。在责令其限期纳税时,该单位称:这笔税款已被县审计局收缴,税不应重征,并出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第5条“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将你单位1995年漏缴所得税57905.60元于7月15日悉数上交县财政。”并已用财政收据收缴。
笔者认为,该审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