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6期 业务技术

购进货物用于非生产项目在计税应区别对待

作者: 刘正强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等项目,在计算增值税时,常会遇到“视同销售货物”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视同销售货物与正常销售货物一样纳税,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当时把购进货物支付的,已入帐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转出,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两者在数额上是不相等的,在操作中,有的企业往往混淆这两者的界限,造成少缴税或不缴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把入帐时的进项税额转出。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细则也规定了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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