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财税字(199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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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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