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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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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