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9期 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负责人就修订《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负责人就修订《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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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是完善我国税收法规的又一重要举措,预示着我国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日前本刊记者就《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修订时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我国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50年4月3日发布的。施行40多年来,对于加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管理,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4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交易形式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契税暂行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关于课税对象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宪法。现行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得买卖,而《契税暂行条例》中有对土地所有权买卖征收契税的规定,明显与宪法相抵触。(二)税负不公。目前,契税只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征收,而对公有制单位则免征契税,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三)有关契税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已经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契税作用的发挥和征管工作的开展。鉴于上述情况,必须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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