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9期 业务技术

关于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作者: 李明 上一篇 下一篇

商品削价损失是指商品在削价出售时,由于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所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因为新税制实行后,这部分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商品时已进行了抵扣,因此,企业在削价出售商品时,即将由于削价销售商品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计算商品削价损失时,往往只计算商品的价格损失,并不将税额损失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或补缴入库,这一点应该引起足够重视。下面就削价商品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不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发生削价损失时的会计处理

[例] 某商业企业购进某商品一批,支付进货款(不含税)10 000 元,取得进项税额1700元,并于当期予以抵扣。该企业采取售价核算,以12000元记入库存商品账。由于该批商品质价不符,决定以8000元(不含税价)作削价处理,货已售完,货款全部存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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