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7]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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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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