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期 论坛

完善税收制度的标准

作者: 顾声乐 齐严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社会经济和财政活动规律的要求正确设计税收制度的内容,是完善一国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并不是标准。税收制度完善的标准,应是税收制度规范形式和操作形式能否被统一起来。一个税收制度的法律法令政策能普遍地执行,而且税收制度操作过程都是按税收法律法令政策进行的,这样的税收制度就是完善的。税收制度两种形式统一性越强,完善程度就越高。

为什么要这样理解税收制度的完善性呢?这是因为税收活动本身是一个国家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统一体、是政府行为和征纳税人员个人行为的统一体。税收的法律条令作为税收制度规范形式,是主观性的东西,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政治要求和政府行政行为特征。它突出规范性,当然不可能充分适应征税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它本身的完善性要受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要求、是否符合征纳税人员素质要求、是否符合社会习俗要求的检验。而实际征税过程,作为税收制度的操作形式,是客观性的东西,要受社会经济活动、征纳税人员素质、社会习俗和社会税收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差异性大,变化性强,本身只能表现为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是无所谓完善性的。规范形式和操作形式的税收制度的高度统一,实际上就是税收制度主观形式和客观形式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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