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关于强化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效应的研究

作者: 彭三 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作为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一种价值补偿和政府履行职责的政策工具,客观上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收入再分配等各项职能,而收八职能是各税种都应体现的基本职能。一个税种的设立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称为该税种的收入效应,它是税收收入职能的具体体现。本文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效应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效应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为适应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发展需要,经过十余年实践探索和总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在服务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与涉外企业迅猛发展、外商投资急剧增加、涉外税收大幅增长并存的一个现象是:涉外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够理想,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出现亏损,而且亏损户的比重不断上升,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占涉外企业总数的比重很低,涉外企业所得税占整个涉外税收的比重趋于下降,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职能受到削弱,收入效应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1年至1996年6年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5.5万家发展到28万家,增加了5倍多;利用外资额从224亿美元增加到1772亿美元,增长了近8倍;涉外税收收入从59.29亿元增加到714亿元,增加了12倍,但与此同时,涉外亏损企业比重也从45%上升到7o%,上升了25个百分点,涉外企业所得税则从11.82亿元增加到104.37亿元,其占整个涉外税收的比重从1991年的19.93%下降到1996年的14.62%,下降了5.31个百分点,最严重的1995年下降至11.26%,下降达8.6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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