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3期 论坛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作者: 索群言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责任编辑:程雪松) 下一篇

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纳税人如何确定是一个难点和关键问题。以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依法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税收征管制度、模式的改革,原有的纳税方法,尤其是内资企业确定纳税人的标准越来越难以适应目前的形势。因此,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对纳税人的确定标准进行改革。当然,改革纳税人的认定问题,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经验,并要考虑中国目前的国情。

统一的关键——纳税人

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所得税制,许多国家把对企业、公司征收的所得税称为法人税或公司税。大多数国家的法人(公司)税,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范围,主要是依据本国公司法、民法等法律,例如,美国公司税规定,凡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即为公司税的纳税人。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的纳税人大致可概括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法人和社会法人特殊盈利机构(社团等)。但同时,许多国家的税法还规定了公司的定义,其与公司法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同,也就是说,税法中规定的一些纳税人,并不一定是企业法律中规定的法人。如日本税法规定,公司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和各种类型的法人组织,对于从事公益活动的法人组织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如有经营收益者,也要征收所得税;巴西税法规定,公司税纳税人包括在巴西经营的所有法人,巴西公司设在国外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合资企业,按税法对待的特殊合伙人,某些被认定为法人的个人,如个体户、专业人员、住宅小区和土地的推销商。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公司税只对股份公开公司征收,对股份不公开公司则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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