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改革与完善营业税法规的几点意见

作者: 宋丹青 林欣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上一篇 下一篇

营业税在我国的税制中占着重要地位。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体系中保留了营业税,并对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营业税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征税范围,其凋整的对象更明晰。营业税收入规模仅次于收入规模最大的增值税,营业税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角度看,现行营业税仍有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需要。

一、目前营业税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及重叠的矛盾。突出的表现是,在关于代销货物的征税问题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征增值税;而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将代销货物列人代理业的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一个代销商代销业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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