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4期 外国税收

土地增值课税形式的国际研究及其启示*

作者: 谢百三 王小映 单位:复旦大学财务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经济发展尤其是产生革命、工业革命、农村革命、农村城市化,导致土地增值是世界各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现象,对土地增值课取税收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然而,各国对土地增值课税所采取的税种、税基、税率等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就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增值课税做一简要介绍和对比分析,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制度有所裨益。

一、国际上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对土地增值课税的具体形式

综观各国房地产税收,虽然税种繁杂,名称各异,但它们的征税类别,从总体上看无非是房地产保有和房地产转移两大方面。房地产转移一般分为有偿转移和无偿转移两种。在房地产保有时,一般征收各种形式的房地产保有税;在房地产有偿转移时对转让收益即土地增值征收各种形式的税收,在无偿转移如继承、赠与时,征收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此外,在房地产有偿和无偿转移时,一般都要征收登录税(费)和印花税。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制度、税收制度、土地资源丰歉程度等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差异很大,因此,对土地增值课税的政策取向不尽相同、其课税形式也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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