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5期 外国税收

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利得课税及其启示

作者: 朱庆民 上一篇

一、发展中国家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况

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发展中国家不是很多,就洲际分布看,典型代表主要有亚洲的韩国、泰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拉丁美洲的巴西、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以及非洲的埃及、扎伊尔、南非等国。尽管这些国家都开征了资本利得税,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税收征管等方面原因,资本利得税制要素有所区别。

(一)课税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征税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所得、证券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包括特许权、专利权、商誉、商标等转让所得),但涉及到具体规定,国与国之间则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阿根廷税法规定的资本利得课税范围包括不动产、股票、证券、外币的买卖所得以及商誉、商标、古玩艺术品、专利权的转让所得;泰国的资本利得税主要针对出售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以及证券所得征收。各国在具体划定征税范围的同时,又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免税项目,例如韩国税法对土地、建筑物等视拥有时间的长短制定了具体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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