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5期 来稿摘登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未普遍施行的原因及改进方法

作者: 张发文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置和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目前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实施税务听证程序的却凤毛麟角。

一、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高度概括的,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条例还没有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虽然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但“两个办法”游离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之外,成为各自独立的程序和办法(包括一些文书的使用),没有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效率原则;《税收征管法》中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地方,还没有修订。如《税收征管法》中只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有税收罚款的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的程序),如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简易程序,对日益发展的、流动性大的个体经济效私营经济的征管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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