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试论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

作者: 赵乐先 张宏平 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若干不足。不足的表现之一在于已确立的地方税税种改革力度不大。特别是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尚存在诸多弊端,不仅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与当前经济改革的各个方面不合拍,很难适应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故此,笔者就我国房产税制存在的弊端、改革的措施加以论述,以抛砖引玉。

一、现行房产税存在的弊端

(一)立法层次低

税收的特征之一是规范性。而税收的规范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实施征税。国家要征税,首先须有法律依据,这就突出地强调了税收立法处于税收工作的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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