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0期 论坛

银行贷款新分类法对税收收入和征管的影响

作者: 潘淑娟 单位: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分类法的内容和意义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宣布根据199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于199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资产“清分”工作,即清理信贷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新的贷款分类方法。

原先的贷款分类方法是依据贷款期限管理标准,将商业银行贷款分为两大类: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又被细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根据规定,逾期3年以内(后改为2年以内)的为呆滞贷款,逾期3年以上(后改为2年以上)为呆账贷款。新贷款分类以贷款风险为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 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分类的结果将反映已识别但尚未实现的风险贷款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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