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0期 外国税收

日本的税务执行行政与个人所得税管理

作者: 孙瑞标 刘磊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战后的日本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成为日本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1985年,日本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4.9%,1996年占34.3%,1997年占35.1%。日本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税务执行行政

日本的税务行政,依据课税权的不同设立了国税和地方税两套税务行政机构。前者由国税厅(隶属大藏省)、11个国税局以及冲绳国税事务所和524个税务署三级机构组成。1997年整个国税系统共有5.7万人,征收税款达59万亿日元。由于其机构、人员相当精简,税收成本很低。由国税厅主管的税收,每100日元收入中征税费用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50年为2.79日元、1996年为1.30日元、1997年为1.23日元。在国税与地方税的关系上,国税在征收上有优先权,两套税务机构有较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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