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期 个人承包中小集体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应弥补袁存兰 范蔚云

个人承包中小集体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应弥补

作者: 袁存兰 范蔚云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运行几年来,逐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尤其是主体税种之一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关系,基本上体现了公平税负,实施以来运行平稳,但有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象个人承包中小型集体企业经营,承包后有盈利,而其承包期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否弥补的问题就值得研究。

在承包经营中,一些承包人只注重短期行为,不太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加上资金运转和会计处理等原因,税务机关比较难以征收到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而其在经营中获取的利润若允许抵减承包期以前年度的亏损,其一损公肥私,其二这种因理解错误导致执行中造成税款流失有违此项立法宗旨。如××市印刷制本厂,截止1994年底亏损1万多元,1995年实行承包经营,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万多元。若允许弥补,则被承包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5千多元,我们认为,企业承包经营后,虽然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等没有变化,但经营实体已改变了经济属性,这时按“税收条例”予以弥补,势必造成承包人的个人积累和国家税款的人为流失,建议对个人承包的中小型集体企业就其承包期以前年度的亏损不予弥补,应按其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