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财税字[199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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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的精神,现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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