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2期 法制税收

浅谈偷税罪的法律特征

作者: 肖少峰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经过修订的新的刑法,新刑法对偷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惩治偷税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修订后的刑法对偷税罪及处罚的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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