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2期 经验点滴

平陆县地税局对资源税实行“链条式”源泉控管法

作者: 王百计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加强资源税源泉控管,山西省平陆县地方税务局使用资源税已税产品证明单,使资源税源泉控管和代扣代缴办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链条式管理,效果显著。具体做法是:把证明单作为应税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的完税证明,在开采、收购、销售过程中均要办理证明单;对于未取得证明单的部分,属未税产品,一律由收购或加工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对外销资源的,应凭取得的证明单和缴纳未税资源的完税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再办理证明单,随货同行;开采、生产、收购、销售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资源税申报表”.并建立证明单备查簿,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在资源税征管上采取这套办法,两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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