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八面来风

应重视利用普通发票冲减销售额偷税新动向

作者: 徐光俊 王霞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许多企业利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额偷税现象很严重。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开具给购货方的折扣。销货方按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另外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记账凭证记载数额为扣减折扣后的数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没有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另一种是销货退回,利用假退货自行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这种现象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折扣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实属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企业为什么敢利用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呢?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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