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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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确定暂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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