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8期 把调整增值税的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把调整增值税的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刊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见本期第45页、第46页)。本刊记者就这两项政策的制定及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这两项调整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言人:《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这里所说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