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8期 业务技术

“在建工程”科目纳税检查不能忽视

作者: 姜伟 吴钧魁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建工程”科目是核算企业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在工程竣工进行工程决算后,应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但有些企业却不是这样,而是利用“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偷税或拖欠税款,应引起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按月计提。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笔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以来办理竣工决算为名,将已交付使用的房产长期挂在“在建工程”账上,不转“固定资产”科目,其目的:一是不想计提折旧,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二是不计提应缴房产税,以达到偷逃房产税的目的;三是不清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固调税”),以达到拖欠税款的目的,因为“固调税”是按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预缴税额一般占工程预算金额应缴税金的60%—80%,待工程竣工后按实际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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