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8期 经验点滴

深圳市国税局采取措施防范出口骗税

作者: 沈会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对退税单证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以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为此,深圳市国税局及时采取了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是及时召开税企联席会议,及时向企业通报出口退税新情况和出口骗税新动向。二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精神,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三是对申报退税的数量大且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的、购进价格和出口价格异常的,及经审核有疑问的出口货物单证,要求企业将其与其他单证分开申报,在未调查核实、未排除骗税嫌疑之前,一律不予退税。四是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函调工作。五是加强外调取证,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是结合对1997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工作,对出口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一律按规定从严惩处,对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和有意骗税的(包括已经申报退税尚未办理退库手续的货物),不论数额大小,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律停止出口企业半年以上退税权;对出口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在停权期满后也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