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 钢材 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财税字[199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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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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