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财税字[199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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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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