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0期 八面来风(纵横谈)

法令行则国治

——关于清理欠税的话题

作者: 陈挺 上一篇 下一篇

有的人认为,“清理欠税可以商量”,商量的余地在于,有的纳税人欠税是由于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加之效益很不理想造成的;有的纳税人虽然大了很多税,一旦有了资金就会先缴税后办事。所以要区别不同情况,不能采用“没商量”的办法,对欠税企业一律加收滞纳金。

笔者认为,清理欠税不能商量,理由有四:

其一,从法的本质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于欠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也对欠税的定罪与量刑作了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欠税人法律责任,不仅是税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而且是其肩负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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