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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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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