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国税发[199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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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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