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税收法制

谈税收保全措施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戴海平 潘家宏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行为后保证履行纳税义务所采取的一种控制管理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国家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而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实践证明,税收保全措施为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发挥了巨大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税收保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税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欠税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国家有关法规和税法规定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支付程序,但没有明确违反这些规定,造成税款流失或拖欠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因而,有些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有关税收保全决定的通知置之不理,给税务机关清欠工作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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