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3日 国税发[1998]127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