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6日 国税发[199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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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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