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作者: 高萍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和收入作用,应在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水平的提高方面下工夫。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一)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改进,这一点已成共识。但对应选择哪种模式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综合制模式、混合制模式和改进后的分类制模式3种。笔者认为,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在以下基础上进行:一是从理论上比较3种模式的优劣;二是从国内外的实践中借鉴经验;三是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综合分析以上因素,我认为目前以采用混合型的结构模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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