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靳万军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上一篇 下一篇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突出,也比较复杂,从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应当研究、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企业破产

(一)职工安置费用过大,影响税款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条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的具体办法,同时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破产法》并没有对“安置费用”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国务院在授权下另行规定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的具体办法不能与《破产法》的规定相抵触。所谓安置费用,也不能与法定的清偿顺序相抵触。但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安置费用”与《破产法》中所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不是同一个概念,在范围上前者远远超出了后者,使“安置费用”变得十分不确定。有些地方在安置费用上做文章,涉及金额相当大;有些非试点城市套用59号文件确定的试点城市的政策,甚至另定“土政策”,影响了《破产法帅确定的第(二)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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