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消费立税建立规范的政府收入机制

作者: 福建省税务学会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清费立税,规范财政收入机制,是新一届政府实施“五项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收费与收税都属于财政收入分配范畴。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设立了为数不多的收费项目,并基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由于利益和权力的驱动,一些单位和部门利用国家简政放权、允许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以解决经费不足的政策空子,擅自设立或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甚至乱收费,以至企业和公民不堪重负,“民怨沸腾”。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费改税”,其意义极其深远。

一、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益)的现状、规模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福建省有关部门统计,截至1997年底,全省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308个大项(不包括各类基金),其中,行政性收费84项,事业性收费224项。涉及收费单位22 556个,其中,行政性收费单位6 186个,事业性收费单位16 370个;这些单位中行政单位6 655个,事业单位15 399个,社团235个,企业267个。1997年度收费总额(包括基金)119.48亿元,占当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4%,占全省预算外收入(171亿元)的70%左右,占全省财政收入(251亿元)的48%,相当于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入库税收收入(234.9亿元)的51%。收费、基金总额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8.91亿元,其中,中央批准的收费收入为50.33亿元,省级批准的收费收入为18.58亿元;(2)基金收入为50.57亿元,其中,中央批准的基金收入为32.13亿元,省级批准的基金收入为17.96亿元,地市县批准的基金收入为0.48亿元。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按规定收费的金额为68.73亿元,不按规定收费的金额为1827.65万元;其中,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金额为16.44亿元,上缴财政专户的金额为27.55亿元,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金额为10.25亿元,属于单位财务管理的金额为14.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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