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浅析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效应

作者: 马元月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金融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只是征税的办法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有3种典型的征收办法:一是美国式,对利息、股息和工资等全部个人收入征税,税率较高,约为39%;二是日本式,对利息单独征税,税率为15%;三是德国式,主要对存款多、利息收入高的人征收利息税,存款少的人可以申请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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