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4期 工作研究

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作者: 倪国爱 单位: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对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不同观点的简要分析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1)统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统一起来。(2)分离论。持此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单独建立所得税会计。甚至有人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再考虑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需要集中研究与处理,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

实际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的会计模式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1)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一种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2)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则是次要的。其会计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在这些国家,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一般都符合税务机关征税的有关要求,即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是一致的,一般直接将会计核算成果作为税款计算的主要依据。二是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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