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征收管理

论纳税义务及其履行

作者: 吴希平 阎建 肖冰 陈光宇 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纳税义务的概念

目前,对纳税义务的界定尚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西方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普遍将纳税义务等同于租税债务,认为纳税义务是一种金钱给付,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债务。这实际上是一种狭义的纳税义务观。它只是就纳税本身或者税款的申报缴纳而言的,既不能概括纳税义务的全部内容,也不利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学者往往习惯于将纳税义务表述为纳税人的义务,并与纳税人的权利相对应,在揭示其内容的时候,或者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或者先概括为几个方面,如形成义务、辅助义务、给付义务等,再详细列举。较之狭义的纳税义务观,这种列举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缺乏应有的理论概括,同样不利于人们正确理解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对纳税义务的界定,既要注意理论的抽象,又要考虑实践的需要,在高度精炼的同时,还应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实践性。基于此,对纳税义务可以作如下概括:纳税义务是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具有如下几方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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